互联网金融

艾瑞咨询:浅析互联网理财险怪象及解决之道

来源:艾瑞咨询 作者:分析师 宋杨 2014/9/2 15:04:38

导语: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大浪,银行、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纷纷选择入场。传统的保险公司从2013年末开始也纷纷随势而动,更多的中小型寿险公司的入场券是一种叫互联网理财险的保险品种。

  事件背景:8月接近尾声之时, 3家保险公司因涉嫌销售误导而被监管约谈,要求暂停部分网销业务,其网销理财型保险产品已经全部被暂停销售,天猫官方旗舰店产品全部下线。

  互联网理财险怪象:高预期收益低风险VS交易规模微量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大浪,银行、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纷纷选择入场。传统的保险公司从2013年末开始也纷纷随势而动,更多的中小型寿险公司的入场券是一种叫互联网理财险的保险品种。

  互联网理财险是一种弱化保障功能、强化收益性的寿险产品。互联网理财险产品主要为趸交型的万能型和分红型的寿险产品,多为万能险。互联网上的理财型保险的期限相较线下渠道比较多样,短则只有15天,长则数年。由于该产品迎合了互联网用户投资理财需求,且标准化程度高适合网上销售,中小型寿险险企纷纷推出该类产品,且在收益率厮杀激烈的情况下会抬高产品收益率吸引客户以形成影响力。

  然而,在对比2014上半年中国主要互联网投资理财类型后,发现了互联网理财险怪象:从年化收益率角度来讲,互联网理财险的预期收益较高,一般在4.5%-6%上下,有一些产品甚至能到达7%-9%。互联网保险的预期收益平均高出“宝宝“类货币基金约1%-1.5%。从风险等级的角度来讲,互联网理财险主要为万能险产品,其通常有2.5%的保底利率。相比较而言,货币基金的资产配置决定其低风险,但也不承诺保本;P2P网贷的投资更是需要承担较大的违约风险。综合来看,互联网理财险收益水平高、投资风险低,理应受到追捧,产生较大的交易规模。

  但事实上,互联网保险的交易规模非常低,2014上半年只有行业整体的量级只有几十亿,远远不及P2P网贷投资近千亿的交易规模,和货币基金上万亿的交易规模来比更是九牛一毛、望尘莫及。

  互联网理财险怪象的成因初探

  艾瑞分析认为导致互联网理财险交易规模低主要原因有下列三个:



  第一,高收益段产品吸引眼球但“额度有限”。有一些互联网理财险产品呈现出超高的收益,动辄达到7%-9%。根据保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行业整体投资收益率为5.04%,不难看出,这些高收益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是远高于保险行业整体收益水平的。为了保证成本收益的平衡,险企推出这些超高收益的产品大多都有客单最高额度限制,同时也对整体规模进行了限制,这是互联网理财险出现了“雷声大雨点小”的怪象原因之一。

  第二,条款复杂、流动性不足、信息披露缺失让投资者望而却步。虽然选择购买互联网理财险的用户还是更加看重其投资收益,但互联网理财险也终究是绕不开保险的条条框框,多数产品退保或提前支取有3%左右的退保手续费,购买初期还可能有初始费用率的扣除等。保险产品较复杂的条款阻碍了很多网民对产品的购买意愿,且互联网理财险的产品期限长,流动性低,这些不利因素使得和简单灵活的“宝宝类”货币基金产品相比,并不具备优势。同时,此类产品大多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比如资产配置情况等,使得投资者对于其预期收益能否达到心存疑虑。条款复杂、流动性不足、信息披露缺失这些影响投资者购买体验的因素,使得互联网理财险在用户规模层面不具竞争力。

  第三,参与险企众多但大多缺乏认知度,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互联网理财险产品可谓百家争鸣,除了几个较为知名的险企外,大多数推出该类产品的寿险企业都欠缺企业流传度和口碑,导致了投资者对于产品偿付能力的担忧,从而使得多数产品的交易规模很小,多数都在千万规模以下。

  互联网理财险怪象的解决之道

  艾瑞分析认为,只有真正提高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竞争力才能使互联网理财险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重要投资品类。

  首先,保障职能即是保险产品的本质,也是互联网理财险的核心竞争优势。对于互联网理财险的核心险种万能险,将“形同鸡肋”的105%的意外保障额度提高,使其保障责任增加,同时拓展风险保障覆盖面,既发挥互联网理财险的资产管理功能,又体现了其风险管理的职能。

  第二,放开互联网理财险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下放定价权给险企。目前,保监会规定万能险、理财险种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超过2.5%的限制。同时,《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这些规定并不利于互联网理财险的营销宣传。若下放最低保证利率的定价权,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理财险灵活的优势,增强该保险类理财的相对竞争优势。

  第三,提高互联网理财险账户的独立性,增加险种信息披露,实现收益风险多样化的险种资产管理。这样既满足了用户对于信息披露的需求,又使得险企能够多元的创新产品,避免了预期收益无法达到,同时也避免了某一产品挤占其他产品的收益带来的不公平问题。

  第四,放宽或免除一些不利于保险用户接受的保险条款,进一步简化互联网理财型产品的营销过程,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万能险和分红险的费用率、手续费等条款,在互联网理财险的销售中应该酌情放宽或者免除,以促进互联网理财险的发展。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艾瑞网立场)
  • 合作伙伴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邮件订阅
    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行业数据、研究成果、产业报告、活动峰会等信息。
     关于艾瑞| 业务体系| 加入艾瑞| 服务声明| 信息反馈|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

Copyright©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81号沪ICP备15021772号-10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二维码

关注艾瑞网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