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

艾瑞:关于“现金贷”政策,我们还有一些想说的

来源:艾瑞咨询 作者:撰写人(黄悦) 2017/12/18 18:42:02

导语:《通知》将“现金贷”定义为“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具体到业务流程中如何定义这“四无特征”

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震动,在诸多政策解读之后,本文希望谈一谈《通知》下发前市场上有何种“现金贷”业务模式,《通知》将对哪种模式产生影响、产生何种影响,在该《通知》的影响下消费金融机构、消费金融行业可能向何处发展。

首先,监管内容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靠企业自身努力能改变,或者说能粉饰的,比如“逾期处理信息事前披露”、“提示相关风险”等;第二个层面是无法改变的,即业务能否开展、如何开展的问题。本文将集中于对第二个层面的讨论。

一、能留下来的公司,都是折翼的天使

《通知》将“现金贷”定义为“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具体到业务流程中如何定义这“四无特征”,还需要监管的进一步细则,如果将其理解为业内原本认为的“直接将借款给到借款者,而非将借款金额给到商户等使用场景”,则几乎所有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都有“现金贷”业务,都在该《通知》的整治范围内。值得一提的是,之所以大多数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有现金贷业务,是因为消费场景众多而难以完全覆盖,对于不能覆盖而用户又有消费金融需求的那部分场景,现金贷业务是很好的补充。但是不可避免地,总有一些公司冒进地开展业务,收取高费率、不看用户资质,用高费率覆盖高坏账率的方式获取利润,使得原本无偿还能力的用户能够获得借贷资金,并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维持平衡。

在该《通知》出台前,按照放贷资金来源与提供获客、风控的机构不同,可以将“现金贷”业务分为几种模式。

这几种模式中,助贷模式因为整合了互联网机构的获客、风控优势与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资金成本优势,其规模最大。(关于消费金融业务发展的关键能力与各类型参与机构的优势等研究内容,请关注艾瑞咨询近期即将发布的《2017年中国消费金融行业研究报告》)

对于不同的模式,《通知》的要求不同,能继续开展的业务都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不得超过36%;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得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等等。

此外,各模式还有如下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1、 助贷模式三

对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由P2P机构进行“现金贷”获客、风控的这一模式,《通知》规定“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该模式彻底退出舞台。

2、 助贷模式一、助贷模式二

区分助贷模式一、二,取决于是否有“网络小贷”牌照。对于无牌照的机构,《通知》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该处“经营放贷业务”的含义,同样有待进一步细则对其具体业务流程进行界定,是应该作为“无牌照的机构不能作为放贷资金来源”还是“不得从事现金贷业务”理解,含义完全不同。如果按照最为严格的“不得从事现金贷业务”,则无牌照的机构也将退出舞台。如果只是“不能作为放贷资金来源”,《通知》对其的要求同助贷模式一无异。

相比于前两种模式,有网络小贷资质的公司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的助贷模式一,是最可能生存下来的助贷模式,但即使能生存,也是“折翼的天使”。

要理解《通知》对这一模式的影响,需要知道这一模式的来源。助贷模式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在开展消费金融、现金贷业务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的优势不同。助贷平台由大型互联网企业转型而来或由初创互联网企业创办,凭借流量、技术、运营等优势在消费金融业务中成为获客和风控两大关键能力上的佼佼者。而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创新速度较慢,在获客和风控能力上逐步落后,但资金规模、资金成本相比于助贷机构而言具备显著优势,因此二者合作形成助贷模式。在助贷模式中,授信审查、风险评估由助贷机构完成;与此同时,由于风控能力难以衡量,因此助贷机构大多会对其信贷资产进行兜底、增信。而《通知》对助贷模式的整治,也正是集中在这两件事情上。为满足监管要求,助贷模式二未来可能有三个发展方向,但每一方向都面临对原本模式收益水平的损伤。

3、 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自身开展的现金贷业务

能继续开展。

4、 网络小贷公司开展的现金贷业务

《通知》规定“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因此不能继续开展现金贷业务。

此外,还对网络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做了监管要求。

5、 无牌照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

不能继续开展。

6、 P2P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

《通知》规定“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因此不能继续开展业务。

二、长期利好有场景的机构,以及行业的整体发展

申请现金贷的用户,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人群,第一类是有消费金融需求,但其消费场景未被覆盖的用户,这部分用户大部分资质可信,且为这些用户提供的现金贷业务不会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第二类用户因部分现金贷机构审批宽松,而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维持资金平衡,这部分用户存在过度借贷的问题,且使得行业共债高企、存在潜在系统性风险等问题。

短期看,该《通知》对第二类用户的冲击较大。按照规定,大部分现金贷业务无法开展,则该部分用户无法实现续借,风险逐步暴露。与此同时,还可能出现对这部分用户的暴力催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与此同时,对大部分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而言,面临业务调整、放贷规模降低、收入降低等问题。

中、长期来看,对共债问题、过度授信等问题的整治有利于培养用户对消费金融业务的正确认识,提升用户整体资质,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禁止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业务、由受监管的机构作为风险承担者,可避免出现由于相应机构出问题而无法兑付的风险,可避免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四无特征”的定义,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将会积极寻找场景,或想办法获得用户的借贷资金用途信息,因而《通知》长期来看利好原本已经取得场景优势的机构。

(本文为艾瑞网独家原创稿件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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