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

艾瑞:框架标准齐备,静候细则落地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分析解读

来源:艾瑞咨询 作者:于可心 2021/1/23 20:05:17

导语: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公开征求反馈意见。艾瑞咨询认为,本次下发的《条例》,从机构准入退出、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有利于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就此公开征求反馈意见。艾瑞咨询认为,本次下发的《条例》,从机构准入退出、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有利于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整体而言,《条例》最值得关注的两点在于:

(1)按照是否开立支付账户或提供预付价值,将支付业务的类型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将在后续另行规定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分析认为,这种分类方式将使得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数字钱包类型的支付机构的业务与只进行交易处理的支付业务面临差异化的监管要求。而鉴于这两类业务最大的差异在于是否涉及支付账户余额或预付价值,差异化的监管要求预期会着墨于与备付金相关的一系列要求。针对于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支付机构,《条例》还要求其不得向用户支付与该用户持有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价值余额期限有关的利息等收益,防止机构变相吸储。同时,《条例》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比例有待进一步明确),这条规定通过资本金的要求,限制备付金规模,从而限制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防止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无序扩张

(2)在第四章监督与管理部分,《条例》明确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而,又在下文中进一步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措施与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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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季度发布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电子支付包括银行处理的电子支付业务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网络支付业务。以2020年第三季度的数据为例,从金额上来看,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网络支付业务占电子支付市场的比例仅在10%,这种情况下任何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规模都远远不足以达到全国电子支付市场份额的二分之一;但从笔数上来看,由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相比于银行处理的支付业务具备小额、高频的特点,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网络支付业务占电子支付市场的比例高达78%。所以,以何种标准来计算某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亦在许与不许之间

紧跟其后,《条例》第五十七条(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措施)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如果在未来的某个节点,某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被分拆,分拆后的不同非银行支付机构能否依旧被同一个控制人控制呢?关于这一点,《条例》在第二章第十一条便早有明确: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这条规定下,同时被禁止的还有支付机构的“集邮行为”,即通过股权的安排来同时控制两家或以上具备不同资质、不同优势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来达到市场集中或业务整合的行为

《条例》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强调,不仅限于支付市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其他市场领域是否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亦有要求。如果控股股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明确是否是支付领域),那么按照《条例》要求,这属于非银行支付机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当前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通常与商业、社交等场景具备天然的联系,如果其控股股东在自己的业务领域被认定不正当竞争,这是否会影响其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控股股东的身份呢?然而,在其他领域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这个判断是比支付领域更加模糊的。

综上而言,《条例》的发布并不会直接导致市场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巨变,多项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具体执行标准仍待进一步细化与落地。这份《条例》的远期影响具体如何,是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此之后能否秉承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的经营原则开展业务息息相关的。

(本文为艾瑞网独家原创稿件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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